为进一步规范中心信访工作程序,明确信访工作职责和任务,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接待来访,收阅来信,接受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通过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中心形象和疾控工作大局。
第二条 信访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是: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办事;注重调查研究,坚持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宣传教育、思想疏导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第三条 信访工作由办公室管理,各相关科室的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负责具体处置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第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严禁将控告、检举材料和信访人要求的保密内容泄露给被控告人、被检举人;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第五条 实行首访负责制,接访的部门和接访人要处理好“初信初访”,及时接访,不得推诿,按照程序处置和上报;保证处理来信、来访的时效和质量;对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事项,要及时办理结果反馈相应的领导和部门。
第六条 办公室设兼职人员负责对来信、来访的拆封、接待、登记、分类、分发、报批、转办、检查、催办、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 拆封与接待
1. 人民来信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要保持信封的完整,将信封订在原件的后面,统一交办公室办理。
2. 对来访人员必须热情接待,必要时邀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来访接待应认真记录。对不属职权范围的事项,向上访人指明承办机关或单位。
3.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信访秘密。
第八条 登记
对来信和来访应做以下内容的登记(还应按先后顺序编号);来信或来访的时间、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转信单位、具体事项。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枣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意见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受理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枣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用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本意见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枣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代理机构在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时,枣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受理投诉,并将联系电话、传真和通讯地址等信息通过招标投标活动网站和招标公告等向社会发布。
第四条 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招标公告的,有权依法向枣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投诉。
第五条 本意见处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的基本程序:对口接待、审查受理、统一登记、领导批办、调查处理、科室会签、签发决定、发布公告、综合归档。
第六条 对口接待
枣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受投诉时,要坚持文明接待,热情和蔼,耐心细致,认真负责。联系科室:党群工作科,新楼306房间,电话:3698918.
第七条 审查受理
枣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收到投诉书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对投诉的形式要件进行符合性审核,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结果,并将投诉书和受理结果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审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实施;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投标人进行投诉时,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投诉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投诉人逾期不补正的,因投诉人未留下联系方式或提供无效联系方式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无效投诉;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八条 统一登记
枣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登记簿,负责对经审核受理的投诉书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工作时限为即时办理。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
(二)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九条 领导批办
枣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登记投诉书后,应及时送中心办公室批办,再送分管主任阅示。领导批办时,原则上按对口批示,谁联系谁办理。工作时限为一个工作日。
第十条 调查处理
枣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批办件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送投诉书副本。
情况较为复杂的投诉,枣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将拟定的书面处理意见提交中心办公会集体讨论,进一步审查投诉事实是否查清、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做到集思广益,共同把关,避免失误。必要时,还可以咨询律师,在法律上把好关。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投诉的主要内容和诉求;
(三)被调查的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情况;
(四)调查的过程情况;
(五)查明的投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六)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情况;
(七)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八)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及法律法规依据。
第十一条 科室会签
投诉处理决定书在签发前,应当会签中心相关科室:财务科、党群科、办公室等有关科室,力求层层把关,尽量减少差错。
第十二条 签发决定
投诉处理决定书经科室会签后,应当及时送中心领导签发。
枣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四)处理意见及意见;
(五)处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公章及日期。
第十三条 发布公告
枣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同时将投诉处理决定和公示情况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综合归档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后,枣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决定书及相关资料进行登记备案,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枣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解释。
主办:枣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六盘山路669号
业务咨询电话:0632-3255857 传真:0632-3257653